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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

時間:2024-04-25 22:36:07 登綺 會計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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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jiān)督活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歡迎閱讀與收藏。

  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

  在審計理論及審計實務中,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是三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們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正確理解這三個概念,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一、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笨梢,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與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漏報是可以接受的。

  審計過程中必須運用重要性原則,其運用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的水平做出初步評估,以確定擬執(zhí)行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借以提高審計效率;二是在評價審計結果時,對重要性進行判斷,以確定已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借以保證審計質量。就第一種情形來看,審計人員之所以要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其目的就是要確定審計證據的數量,因為重要性是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重要性是一種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因此,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低,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小,就要求執(zhí)行越充分的審計程序,從而獲取越多的審計證據;反之,如果重要性水平定得越高,說明可容忍的錯報或漏報程度越大,則可執(zhí)行有限的審計程序,從而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就可以少些。

  例如,為合理保證應收賬款賬戶的錯報或漏報不超過l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比為了合理保證該賬戶錯報或漏報不超過2萬元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要多。由此可見,重要性與審計證據之間成反向關系。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

  《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梢姡瑢徲嬶L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所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zhí)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這就需要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二者之間的關系。

  在審計中,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成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首先,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就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就越高。重要性是決定審計風險水平高低的關鍵因素,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直接影響審計風險水平的確定。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低,則審計風險就會增加;所以審計人員必須通過執(zhí)行有關審計程序來降低審計風險。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金額的大小,而且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判斷的。比如,一般來說4萬元的重要性水平比2萬元的重要性水平高,如果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則意味著低于4萬元的錯報與漏報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與決策,審計人員僅僅需要通過執(zhí)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高于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則意味著金額在2萬元到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審計人員不僅需要執(zhí)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4萬元以上的錯報或漏報,而且還要通過執(zhí)行有關審計程序查出金額在2萬元至4萬元之間的錯報或漏報?梢,重要性水平是4萬元的審計風險比重要性水平是2萬元的審計風險低。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審計風險水平的高低又反作用于重要性水平。審計人員在對重要性水平進行初步判斷時,應當考慮審計風險這一因素。《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ll條就指出了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做出初步判斷時,應當綜合考慮的重要因素,其中第3款就是考慮“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內部控制越差,評估的審計風險越高,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就應越低;反之,如果內部控制行之有效,審計風險綜合評估水平較低,則重要性水平可以確定得高一些。

  由于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反向關系,所以重要性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審計人員對其將要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的確定,進而影響審計工作效率和所面臨的審計風險。如前例,如果原本是4萬元的錯報或漏報才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而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評估為2萬元,顯然,重要性水平偏低,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為審計風險較高,為了降低較高的審計風險,就會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或追加審計程序,而實際上沒有必要,只能是浪費時間和人力,降低了審計效率。相反,如果原本2萬元的錯報或漏報就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而審計人員卻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4萬元,重要性水平偏高,這樣會使審計人員誤認為審計風險較低,所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要比原本應當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小,收集的審計證據不充分,必然導致錯誤的審計結論,其結果是審計人員承受的審計風險增加。由此可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這種關系對審計人員將要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的時間、性質、范圍有著直接影響,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的關系

  由上所述,由于重要性與審計證據成反向關系,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成反向關系,所以可以推定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成正向關系。也就是說,如果審計風險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數量也就越多。根據這一關系,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其對審計風險的評估,來確定審計證據的需要數量,以達到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的要求。如果審計人員初步估計的審計風險水平較高,說明審計對象較為復雜,審計的內容也較為廣泛,審計人員發(fā)表恰當審計意見的難度就大,失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這時審計人員就要實施越詳細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便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反之,如果評估的審計風險水平較低,則審計人員只需要執(zhí)行有限的審計程序,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例如,被審計單位業(yè)務復雜,內部控制差,管理當局品行存在問題,財務狀況惡化,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均可認為面臨著很高的審計風險,或者將審計風險評估為高水平,審計人員

  都應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5號一一—審計證據》第7條指出,審計人員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應當考慮的因素第一個就是審計風險,可見,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總之,重要性、審計風險、審計證據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制約或影響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只要其中一個因素發(fā)生變化,其他一個或兩個因素必然也會發(fā)生相應變化。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必須要把這三個因素作為一個整體全面考慮,同時兼顧,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

  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

  一、政府審計風險產生因素分析

  政府審計風險產生的因素復雜多變,基本可劃分為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兩個方面。

  (一)客觀因素方面

  1、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

  所謂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經濟環(huán)境的影響,另一方面是法律環(huán)境的影響。在現在的這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huán)境下,無論是獨立審計或者說是政府審計都涉及經濟活動,都需要遵循審計的客觀規(guī)律。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時間還較為短暫,相對于西方的發(fā)達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來說還存在著較多的不足之處需要我們不斷發(fā)展完善。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也會對經濟環(huán)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審計風險也會表現出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受法律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現在我國的市場經濟正處在發(fā)展完善的階段,尚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以及不規(guī)范的行為存在,在審計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方面也存在著制度落后的問題,法律法規(guī)對于新情況以及新問題沒有提出相應的應變規(guī)定,另外,政府審計對行政性規(guī)定的依賴性大等問題也較為突出,加之部分的行政性規(guī)定缺少細致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加大了審計部門的工作難度,此外,我國的政府審計屬于行政型的審計,無疑審計權力也就成為了政府權力的一個相當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的審計法在給予審計機關重要權力的同時也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對象的特殊性以及內容的復雜性

  政府部門以及國有資產的財務收支情況是我國審計部門的主要審計對象。由于在進行審計時涉及到的大多是上下級之間的監(jiān)督,因此,審計工作面臨重重困難。而政府審計任務的下達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上級審計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通過指令進行,這樣一來,審查的范圍也就僅僅是限于很少一部分財務活動中的關于審計的內容。這帶來的后果就是重大問題以及行政干預的遺漏,審計的結果也與實際情況不符。

  3、審計風險以及審計成本較為均衡

  政府審計與一般部門的審計不同,政府審計的目的是盡可能的減少國家的財政負擔,以充分維護國家的財政秩序和經濟秩序,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權益。審計的風險和審計的成本是一種反比例關系,假如降低政府審計的成本,風險就會增大。政府審計的費用來自于國家的財政撥款,政府在審計前所需要的費用也無法正確的預計。當國家處于兩難的選擇時,就會想法設法的降低審計部門的成本,這樣一來,審計風險就會直線上升。

  4、審計的技術手段有待進一步提高

  我國的審計手段還是采用傳統(tǒng)的審計方法,這樣一來也造成了我國高風險審計項目的審計欠缺。在審計時采用經驗抽樣法,樣本無法正確的反映總體的性狀,因此帶有較大的風險性。我國的電算化審計技術尚處于起步階段,全國各地的審計機關還存在思想觀念以及財政狀況的差異。因此,電算化得不到很好的普及,政府審計的風險也就相應的增大了。

  (二)主觀因素方面

  由于面對的審計對象復雜多樣,審計內容涉及到的范圍也相當廣泛,因此審計人員必須要熟悉與審計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要緊緊跟隨時代發(fā)展的潮流,根據自己豐富的經驗和知識,做出正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審計人員具有的道德素養(yǎng)以及工作的責任心也會直接的影響到我國政府審計的準確性與公正性。

  二、加強政府審計風險防范對策

  我國的政府審計任務重、工作量大,因此執(zhí)法力度也較大,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也不能對每一項工作都投入百分百的熱情。因此,我國的審計工作難度加大,需要審計人員明確自己的責任認真做好審計工作。

  (一)加強對審計環(huán)境的治理力度

  加強對審計環(huán)境的治理力度是防范政府審計風險的一個重要條件。因此,我們要制定合理的審計管理體系,加強對社會經濟環(huán)境的治理,切實建立起完善的審計法規(guī)體系。

  (二)強化風險意識教育

  加強對政府審計人員的相關風險意識教育,切實幫助審計人員樹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風,不斷提高防范風險的自覺性。審計風險已經為大多數人了解,但是在具體的實踐中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審計人員要切實加強自身的風險意識教育,使得在職的審計人員能夠充分的認識到其存在的潛在性損失,從思想上加強理解的深度,切實抑制審計風險。

  (三)科學的運用審計方法,以充分保證質量

  在進行審計調查的基礎上要充分結合自身的專長,加強審計調查。要進行明確的分工,切實將各項任務分配到個人,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在進行審計時,審計的結論也要做到客觀公正,要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嚴格的執(zhí)行審計的程序建設,充分保證審計的規(guī)范化

  首先要依法收集審計證據,確保審計工作的客觀性。在編寫審計工作程序時要進行調查取證,使審計的程序更加規(guī)范化,這樣一來就減少了審計的風險。審計工作層層把關,級級審定,能夠保障審計工作的合理正常運行。

  (五)切實建立起責任追究制度

  國家的審計機關要嚴格執(zhí)行審計制度,切實建立起嚴格的審計質量考核體系,審計考核的內容和風險的有機結合,以及將責任落實到個人,有利于增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加強自身的責任感。審計風險無處不在,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對我們審計工作的結論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為此我們可以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體系,明確各個人員之間的權力和責任。要求每位審計人員都要嚴格執(zhí)行,實行風險自負。

  (六)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

  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素質事關我們現代化建設的進程,為此我們要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建設,使他們人人都能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堅持為國家負責,人民服務的工作態(tài)度,更好的服務于大眾。

  (七)加大公眾的參與度,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

  審計人員必須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聽取來自各方面的意見,善于從社會群眾的意見中發(fā)現線索。而對于公眾強烈反應的問題就更得予以高度重視,只有這樣,審計人員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發(fā)揮好審計工作的最大效益。

  三、結束語

  政府審計工作任重而道遠,需要審計機關切實發(fā)揮好其作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審計工作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fā)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由于政府審計的風險越來越大,因此我們更要從意識層面上加強重視的力度,將審計工作深入到實際的工作中去,深刻的剖析風險產生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我們要找出最有效的對策來防范風險,來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快速發(fā)展。

  淺析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及審計證據的關系

  1.審計重要性

  審計重要性是指在特定審計環(huán)境中,財務報表中的錯報或漏報足以影響使用者經濟決策的程度。它是審計師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或其各個組成部分時,用來判斷錯報是否重大的一個基準。重要性的設定直接影響審計師對潛在錯報的關注程度和反應策略。

  2.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師對含有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發(fā)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它通常被分解為三個組成部分:

  固有風險:指在沒有考慮任何內部控制的情況下,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控制風險:指由于內部控制失效,未能防止或發(fā)現并糾正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指審計程序未能發(fā)現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的風險。

  審計師在設計審計程序時,需努力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以合理保證審計意見的準確性。

  3.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是審計師在執(zhí)行審計程序過程中獲取的信息,用以支持審計意見和結論。它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記錄、口頭陳述、實物證據、電子數據等,旨在證明財務報表所反映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合規(guī)性。

  4.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當審計重要性水平設定得較低(即對錯報的容忍度較。⿻r,審計師需要對潛在錯報更為敏感,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相應提高。反之,設定較高的重要性水平意味著對較小規(guī)模的錯報可以接受,審計風險相對較低。審計師在確定重要性水平時,會考慮審計風險的影響,確保審計工作的效率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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