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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論文: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研究
訴訟法論文: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研究作者/張鵬
張鵬
【摘要】審視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進程,我們不能不承認進一步尊重和保護個體利益是一種日益發(fā)展的世界趨勢。然而,在近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發(fā)展歷史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利益曾一度被漠視或淡化,其訴訟地位被邊緣化,甚至完全失去了獨立的訴訟品格而被國家或社會所取代。值得慶幸的是,隨著被害人學理論研究的深化和被害人權利運動的發(fā)展,強調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全面參與,加強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權利予以適當平衡,已經(jīng)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發(fā)展的普遍趨勢。關注、研究被害人訴訟地位、訴訟權利及其保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應當成為刑事訴訟理論研究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刑事訴訟 刑事被害人 訴訟權利
一、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概念
由于被害人概念本身的跨學科性,想要以一個統(tǒng)一的概念表達被害人的完整內涵是不嚴謹和不科學的,應當將被害人置于一個特定視野下予以分析、抽象,力求得出較為科學和完整的被害人概念。在刑事訴訟中,單單從實體角度理解和界定被害人,不能凸現(xiàn)出實體法和訴訟法中被害人的差異;僅從程序角度解讀被害人又不能充分揭示被害人的內涵。介于此,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對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概念加以界定,揭示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位。
筆者認為,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界定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廣義上,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并有權參與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根據(jù)不同的情況,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呈現(xiàn)出來: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部分成立反訴案件的反訴人。狹義而言,被害人僅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就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外延來看,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團體。本文中的被害人以廣義上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為討論和研究的范圍。
二、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
1.被害人訴訟權利整體考察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其范圍是相當廣泛的。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
、趴卦V權
控訴權是刑事訴訟被害人訴訟權利中最重要的內容。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茀⑴c訴訟程序權
程序參與原則是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基本原則。按照程序參與原則,被害人作為與刑事訴訟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范文先生網(wǎng) m.htc668.com) 理所當然應當享有參與訴訟的權利。
⑶知情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害人有被告知不立案及其原因,被通知開庭的地點和時間,獲取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的權利。被害人只有獲得這些訴訟信息或資料,才能有針對性地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被害人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就被害人的申訴、請求等做出答復。
、日埱螳@得賠償?shù)臋嗬?br />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睂π淌赂綆袷略V訟部分,被害人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異議的,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善渌V訟權利
除了上述權利外,被害人還享有其他一些訴訟權利,例如:提出異議權、申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零三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獲得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等等。
2.不同訴訟程序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殴V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改善和提高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主要方向!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八十六條、一百四十五條、一百五十五條、一百六十條等規(guī)定了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這些權利對保障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谱栽V案件中被害人的權利
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時,立法者擴大了自訴案件的范圍和自訴權人的范圍。與公訴案件被害人相比,自訴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體現(xiàn)得更加充分,其訴訟行為直接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或者終止,并享有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對于自訴案件的前兩類,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還享有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訴的權利。
、切淌赂綆袷略V訟中被害人的權利
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shù)脑V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所以被害人理所當然的享有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如:處分權、請求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權利等。
三、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被害人訴訟權利在實踐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被害人的控訴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法院受理“公訴轉自訴案件”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課以被害人較重的舉證責任,而被害人卻往往欠缺這種能力,被害人的起訴并不必然具有啟動審判程序的效力。立法沒有真正確立解決被害人“告狀難”問題的可行方案和具體操作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仍然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2.知情權的虛化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害人知情權方面的規(guī)定存在以下一些缺陷:①法律僅僅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內容不完整,且只強調對結果的告知;②缺乏程序保障;③保障被害人知情權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3.被害人的主張權、請求權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地保障
被害人的主張權、請求權是其參與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xiàn)。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被害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的情況發(fā)表意見并相互辯論,但這些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良好地執(zhí)行。
4.獲取賠償?shù)臋嗬貌坏奖U?br />
我國在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多采用一次性給付的方式,且以被告人訴訟當時的賠償能力為限。當被害人遇到被告人無力賠償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無法從被告人處獲得賠償時,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補償措施。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
5.獲取法律幫助欠充分
雖然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幫助其進行訴訟,但是,立法對被害人訴訟代理制度規(guī)定得過于簡單。有學者對我國現(xiàn)行的被害人委托代理制度進行了嚴厲批評,稱其“科學性不足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表現(xiàn)大致有:1.缺乏保障性;2.缺乏一致性;3.缺乏操作性;4.缺乏全面性;5.缺乏系統(tǒng)性;”。
6.某些重要訴訟權利的缺失
被害人缺失的訴訟權利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直接上訴的權利;被害人不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被害人缺少獲取法律援助的權利;國家補償制度的缺乏,等等。
四、加強和完善被害人訴訟權利及其保障的幾點構想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已經(jīng)明確地將被害人列為刑事訴訟當事人的范圍,并賦予了被害人有關訴訟權利。要使被害人成為名副其實的當事人,應當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被害人訴訟權利,確保被害人充分參與訴訟,有效參與訴訟,注意被害人保障與被告人保障的平衡。筆者就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完善思路:
1.取消被害人對“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起訴權,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現(xiàn)行公訴轉自訴制度未能達到預期的立法效果,被害人就該類案件所享有的起訴權利虛化;又不能不對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裁量權予以制約以保障被害人的控訴權利。因此,可以從自由裁量權的角度思考完善我國的不起訴制度,全面認識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積極意義和可能被濫用的傾向,在相互沖突的價值間尋求平衡。鑒于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德國的“強制起訴制度”和日本的“準起訴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對我國現(xiàn)行的公訴轉自訴制度予以改造。
2.加強和切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
對有關訴訟信息的知情權是被害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也是被害人行使其他重要訴訟權利的前提條件。為了加強和切實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疟缓θ擞袡嘀榔湎碛械脑V訟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害人法律知識匱乏,對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認識不清,錯失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大好機會。
、凭唧w明確地規(guī)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權的事項,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各個訴訟階段中案件進展的情況。
⑶被害人知情權受到侵犯后,被害人享有要求義務機關予以補救的權利,義務機關首先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若不能補救則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
3.加強和完善被害人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根據(jù)我國刑事司法現(xiàn)狀,應當從兩個方面加強和完善被害人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
、艦楸U媳缓θ擞行⑴c訴訟,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⑵建立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較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也剛剛起步。在這個過程中,立法者不應該遺忘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應當隨著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完善的同時在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得以確立。
4.加強和完善被害人獲取賠償?shù)臋嗬?br />
⑴賦予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既有現(xiàn)實的合理性,也順應了加強我國公民人權保障的趨勢和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國際標準。我國應當對現(xiàn)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修改,從立法上賦予被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與民事立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以實現(xiàn)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
、聘鶕(jù)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潛逃不能歸案時,即使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有犯罪事實,刑事追究也無法啟動或繼續(xù),也就不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得不到任何賠償。鑒于此,應當允許被害人在特定的情況下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以保障其獲得賠償。
、谴_保賠償判決有效執(zhí)行。人民法院所作的賠償判決是一種“權利宣告”,確保判決的執(zhí)行,使被害人能將判決書中宣告的賠償實實在在地拿到手中,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又一關鍵步驟。
5.建立有條件的國家補償制度
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國家給予被害人經(jīng)濟補償?shù)囊环N機制。給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撫慰和補償,是社會經(jīng)濟發(fā)達、社會文明、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確立國家補償制度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安全,而且有利于提高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而且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充分保障人權的重要參數(shù)。
(作者單位:621000四川省綿陽廣播電視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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